
发布时间:2025-11-26 11:26:47 阅读:23170
SDPR-2025-0040006
鲁工信人〔2025〕187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基层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基层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指导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释放改革红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指导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类基层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层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基层高级工程师、基层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基层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一线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5年,并在工程师岗位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二)申报基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一线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5年,并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三)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参加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评审专业相关的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基层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申报基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三章 评审重点
第七条 基层职称评审对论文、奖项、专利、著作、科研成果不做硬性要求,重点将基层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作为推荐和评价依据。基层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技术报告、行业工法,为所在基层单位服务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均可作为评审参考。
第八条 在推荐及评审过程中,注重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突出评价人才在基层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以及在急难险重等重大任务中的现实表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条 以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职称申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可根据国家规定及本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具体的评价标准,相关标准不得低于本指导标准。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长期扎根基层,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各设区的市可制定相应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本指导标准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指导标准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导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