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5 09:34:07 阅读:3023
为进一步发挥职称评审导向作用,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潜能,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活力,现就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企业)职称评审机制提出以下措施。
一、探索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
“专精特新”企业内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取得原创性科技成果以及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经企业董事长(或研发团队技术带头人)署名举荐,可不受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工作年限、继续教育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国家级的“专精特新”企业,每年度最多可举荐2人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其中,申报正高级最多1人);省级的“专精特新”企业,每年度可举荐1人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二、突出“专精特新”企业职称评审创新导向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职称评审标准时,要统筹考虑“专精特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际和企业用人需求,借鉴龙头骨干企业人才评价标准,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将创新创业、技术开发、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纳入职称评价标准,作为“专精特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
三、促进“专精特新”企业人才复合型发展
“专精特新”企业中从事多种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且符合其他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其他同层级职称;符合“以考代评”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考试。根据《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等有关规定,“专精特新”企业中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相对应的职业(工种)技能评价。
四、鼓励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
积极吸纳“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为考核合格人员颁发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专精特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育项目取得的相应学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当年度全国有效;取得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可认定中级、初级职称的,不再重复组织评审。
五、支持建立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
具备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可根据新职业、新群体等特色专业人才发展需求,参照《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的相关要求,申请组建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相应系列职称评价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特色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按照《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面向全省开展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特色专业职称评审结果省内通用。
六、吸纳“专精特新”企业专家参与评审活动
积极遴选吸纳“专精特新”企业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技术专家,进入职称评审评委库和企业评审评委库,作为评委参与职称评审工作或企业资格等级评价评定等工作,不断提高职称评审和企业资格等级评价评定的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邀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专家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价标准制定等政策调研、起草、论证工作。
七、知识更新工程增设“专精特新”企业专项
依托新一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专精特新”企业设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专项。“专精特新”企业在申报省级、市级高级研修项目、能力提升项目和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等项目时指标单列,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和继续教育基地。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纳入省、市组织的齐鲁经营管理人才训练营,组织赴省外、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等进行实训,培训实训经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和继续教育“学时银行”。
八、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每年定期开展职称申报评审服务专项行动,进一步做好对“专精特新”企业的职称政策宣传培训工作。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编制发放职称政策“明白纸”和职称工作“流程图”,开设职称政策云课堂、微视频等,线上线下结合,努力做到政策宣传及时精准、通俗易懂。要加强对“专精特新”企业人力资源(人事)管理部门的职称业务培训,引导其为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职称政策解读及职称申报服务。
九、健全职称评审诚信制度
“专精特新”企业职称评审倡导诚实守信和敬业精神,要严格标准条件,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建立职称申报举荐责任制,对举荐工作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企业职称举荐资格,相关情况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作为“专精特新”企业资质复核的重要参考。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职称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