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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7 09:15:42     阅读:10290

鲁发改动能办〔2025〕73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十强产业”协调推进机制牵头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产业攻关项目和资金规范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22日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意见》(鲁发〔202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科学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25〕8号)、《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鲁财办发〔2025〕8号)、《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4〕4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以下简称“攻关项目”)是指聚焦“十强产业”等新质生产力培育重点领域,服务全省重大战略、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优良产业生态建设,依托重大技术、重大业态模式、重大场景等攻关突破,打通产业创新关键堵点,实现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规模化生产或运用,在关键领域打破“卡脖子”制约、锻长板补短板的重点产业项目。

第三条  攻关项目组织实施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管理规范、绩效优先原则,强化企业攻关主体地位,突出产业导向、协同攻关、精准保障,切实推动攻关项目落地见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攻关项目类别分为重大产业创新类、业态模式创新类、场景创新类共三大类。

(一)重大产业创新类:瞄准产业集群、产业链核心和断点,推动创新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通过较大规模投资落地,促进“重大产业创新突破+产业化”,形成更具竞争优势的支撑性、引领性产业化重点项目。

(二)业态模式创新类:聚焦经营业态和商业模式再创造、再生产,通过价值重塑、要素重组、数智技术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出的具备颠覆性和前瞻性,能够引发行业创新和变革的产业化重点项目。

(三)场景创新类:面向产业升级、智慧城市、公共服务、数字基建、项目建设等场景创新需求,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机器人、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前沿科技,形成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复制推广价值、迭代升级功能的新方案、新产品、新模式。

第五条  攻关项目支持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旅游、现代金融服务业、现代轻工纺织等“十强产业”领域,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重点产业领域。各领域重点支持方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十强产业”协调推进机制牵头部门研究确定并适时调整。

允许项目跨产业领域、跨产业形态,涉及多个领域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选择支持领域中最能凸显项目特色优势的一个产业领域进行申报。

第六条  攻关项目申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能力、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所申报项目在山东省域内落地实施。

(二)项目应具备成熟的产业化基础和规模化生产、应用潜力,在相应产业领域中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和支撑带动作用。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申报要求。

(一)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征信等负面清单的企业。

(二)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发生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

(三)无重大创新技术支撑或纯技术研发且两年内无法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纯量产规模扩大或一般技术改造项目。

(四)两年内接受过省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或经认定主要攻关内容相同的项目,或正在承担产业攻关项目任务尚未通过验收的企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提出分项目预算资金使用建议、具体预算执行,以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储备、中期评估、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以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申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十强产业”协调推进机制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协同开展攻关项目管理制度制定、产业政策解读、推进实施评估等工作;参与攻关项目评审,围绕产业政策符合性、技术业态先进性、项目建设可行性等提出意见;参与本产业攻关项目推进实施的监督指导、解决项目推进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攻关项目征集申报、审核把关、验收评价等工作;协助做好评审储备、中期评估;协调解决攻关项目推进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并推动攻关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组织攻关项目实施、项目资金使用、项目规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攻关计划实施、绩效目标实现、资金规范管理等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严格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攻关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保障条件,按期高质量完成攻关任务;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攻关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验收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攻关项目申报。

(一)攻关项目实行年度集中统一申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时限要求等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结合部门职责审核把关后,提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备性负责。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十强产业”协调推进机制牵头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各市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攻关项目评审。

(一)产业评审。“十强产业”协调推进机制牵头部门围绕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技术含量等方面,对本产业申报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专家评审和尽职调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围绕技术模式创新、攻关实力、建设方案、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分产业专家评审和现场尽职调查。

(三)综合考察。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围绕企业守法经营、社会信用、重复支持等方面,对申报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综合考察。

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根据攻关项目评审结果,研究提出攻关储备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通过公示的攻关储备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并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调度推进。

 

第五章  中期评估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次年组织开展攻关储备项目中期评估工作,采用项目实施单位自评和专家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中期评估主要考察项目推进序时进度,内容重点包括项目申报书中期节点建设内容、投资完成情况,项目规范管理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围绕企业守法经营、社会信用、重复支持、“绿色门槛”等方面,对申报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全面核查。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通过中期评估的攻关储备项目签订攻关任务书,按程序印发项目攻关计划和绩效目标。签署攻关任务书后,攻关计划和绩效目标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原则上应在纳入储备后三年内建成投用。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应在项目建成投用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据项目攻关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以正式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验收内容主要考察攻关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包括攻关内容及投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现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按照攻关任务书要求完成目标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第七章  项目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攻关项目推进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对项目实施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核实研判,并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应对举措。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攻关项目的协调支持力度,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等部门全面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强化要素保障,依法合规加快项目手续办理进度,全力保障项目建设。

 

第八章  项目资金配置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渠道安排,用于攻关项目建设相关支出,管理使用按照《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拟定项目资金计划建议和绩效目标,经与省财政厅沟通一致后,按程序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报省财政厅。项目资金计划按照各攻关项目中期评估成绩,在年度预算限额内,分类分档给予资金支持。

(一)重大产业创新攻关类项目每年实施30个左右,分档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

(二)业态模式创新攻关类项目每年实施5个左右,分档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助。

(三)场景创新攻关类项目每年实施25个左右,分档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资金补助。

第二十六条  省委科技委批准项目资金计划后,省财政厅审核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专账核算,依法履行财政资金使用有关程序,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第二十八条  对经验收,项目未完成攻关任务目标、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有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的,且整改后仍完不成既定攻关任务目标的,按程序收回项目资金。

 

第九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攻关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对申报项目和资金绩效目标的审核,确保绩效目标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项目资金一并分解下达。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项目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运用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对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预算执行年终,省发展改革委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攻关项目绩效自评,自评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攻关项目政策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责任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鲁发改动能办〔2022〕484号)同时废止。

2025-10-27 09:15:42
来自:滕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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