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3 09:39:14 阅读:2435
各市轻工联社(行办、中心),各市县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各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规范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评价管理工作,省轻工联社制定了《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
2024年8月12日
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规范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评价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是指以我省中小企业及公共服务平台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工程技术人员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以下简称省轻工联社)是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的管理单位,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具体承担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的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能力较强,年销售收入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生产经营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建立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具有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由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组成的创新技术研发团队,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人才优势,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具有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创新研发的资金投入保证,技术研发实力在同行业中处于较强地位,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近3年获得授权专利10项以上或发明专利2项以上;
2.近3年至少取得2个市级及以上立项项目或获奖成果(技术或管理)。
(五)具有必备的技术研发场地以及必要的技术研发装备和试验条件。
(六)有明确的产品研发目标和技术发展规划,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成效显著。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或因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章 申报时间及流程
第五条 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省轻工联社按年度发布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申报通知,依据通知要求,由企业自愿申报,申报材料由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省轻工联社认定的服务支撑机构初步考察和审查,签注意见后报送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第六条 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规范名称格式为:“AAABBB创新研发中心”。其中,“AAA”为依托企业简称,“BBB”为依托企业主营业务(应为细分业务)的称谓。
第七条 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承担申报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价及现场考察等工作,审查结果经专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由省轻工联社下发文件公布,并授挂“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牌子,有效期3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应加强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运行模式,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促进自身建设和发展。每年要有一定数量的研发课题和投入,研发经费一般不少于销售收入的3%。
第九条 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要发挥自身优势,根据企业产品和产业链特点,研发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积极开展本行业应用技术、前沿技术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委托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第十条 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和研发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并积极争取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要积极配合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承担有关行业研发任务、产学研合作活动以及重点行业公共技术攻关等工作,按年度向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报告研发成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能力提升、经费投入、成果效益、问题建议等。
第十二条 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省内外合作和交流,努力提升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牌子:
(一)逾期未报送复审材料;
(二)复审不合格;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轻工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评价管理办法(暂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