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17 11:43:45 阅读:4167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通知精神,加快建设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驻枣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技术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合同。
第五条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建立或引进各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科技类社团组织、社会化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作,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建立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联盟,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和管理。区(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服务机构建设发展、归口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驻枣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二)机构成立1年以上,有与服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服务团队;
(三)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
(四)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五)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5万元,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万元,促成1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六)信誉良好。
第八条申请枣庄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包括:
(一)枣庄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证书或内设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机构法人代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技术交易发票及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备案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范围。
第十条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择优推荐。服务机构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技术转移业务开展、参与技术市场交易情况。市科技局择优推荐备案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