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5 15:26:05 阅读:4359
各区(市)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市场主体“代位注销”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市监注规字〔202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有效破解市场主体注销难题。同时,《枣庄市市场主体代位注销工作规范(试行)》作废。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