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6 08:54:07     阅读:2978

鲁科字〔2024〕75号

各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 2021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3. 2021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山东省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分两批受理各市(国家高新区)推荐的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1。

各市、各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有关要求

1. 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市科技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扎实做好企业研发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直播、微信公众号、政府部门网站等多种手段进行政策解读和辅导,面向科技企业持续推送、解读最新科技惠企政策和信息。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查流程要求,快速响应企业需求,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2. 进一步夯实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依程序如实、规范编制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2),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同时,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以免因中介机构资质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要求影响认定结果,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留存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

3.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应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4. 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到省科技厅。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资格加强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同时,对中介机构、其他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及个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执业检查、政策培训和行业自律教育,进一步敦促相关机构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见附件3),签字盖章扫描后连同推荐函一并报送并留档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现场审核工作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各市科技部门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并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企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任何假借科技部门名义向企业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同时,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5. 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认定办法》所指中介机构应在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第十二项要求选择一个主要服务区域向科技部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包括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或相关行业协会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同时,其他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假借科技部门的名义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严禁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认定材料。

6. 按时报送材料。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收取1份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以备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至4,并于受理截止日前通过系统审核提交。同时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5)、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见附件6)(以上纸质材料各一式四份)连同中介机构PDF版证明材料、申报核实意见表PDF版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以上电子版材料各一式两份)报送省科技厅,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报市税务局一份。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105室

联系方式:0531-51751266、51751176

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附件: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2.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4. 中介机构声明书

5.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6. 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

附件下载: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docx

2.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docx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docx

4. 中介机构声明书.docx

5.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docx

6. 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docx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08-16 08:54:07
来自:滕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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