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5
08: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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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导创业投资支持我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落实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落实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5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用于激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
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科技型企业主要包括已获国家及省相关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工程研究中心牵头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及“链主”企业;省级以上人才创办的企业;依靠核心技术形成主要产品(服务)并突破了卡脖子技术的企业;其他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书面认定的高成长性科技创新企业。
第三条 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导向、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鼓励各市同步给予落户奖励支持,叠加放大政策效果。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预算编制和执行,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按规定组织相关方面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负责本地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申报初审等工作,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一)自2024年1月1日后在山东省内新注册成立的或者由外省迁入并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包含子公司);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之日起3年内投资山东区域内非上市科技型企业且实际投资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其中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多支创投基金在山东投资金额可累计计算;
(三)投资于外地母基金,母基金在山东新增投资及新设子公司的,按母基金实际在山东投资金额计算。投资省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山东或其生产研发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山东的(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创业投资机构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可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认定为山东省内投资;
(四)创业投资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每满2亿元(或等值外币),给予其奖励200万元;2亿元(或等值外币)为一档,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享受落户奖励后应签订落地承诺,除不可抗力等意外事件外5年内不得迁出,同时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满2年后因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减资的情况除外)。
(一)自2024年1月1日后在山东省内新注册成立或者由外省迁入的创业投资机构(包含子公司);
(二)实际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
(三)创业投资机构应以投资科技类企业和项目为主,特别是光电芯片、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等赛道中具有成长性、独特性和持续性的科技类项目,科技类已投项目数量和金额占全部项目数量和金额的比例均不低于50%;
(四)创业投资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享受落户奖励后应签订落地承诺,除不可抗力等意外事件外5年内不得迁出,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满2年后因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减资的情况除外)。
同时符合新设立或新迁入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奖励和特大型机构落户奖励条件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一类申请。
(一)自2024年1月1日后首次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包含其子公司、分公司);
(二)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企业接受投资的上年度资产总额与营业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创业投资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多轮次接续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同一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可合并计算;同一机构管理多只创投基金,分别第一次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分别申请一次投资奖励。对同一笔投资不得分别以基金管理人、创投基金为主体重复申请奖励。
(一)自2024年1月1日后以增资扩股方式首次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期满2年且7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创业投资机构(包含其子公司、分公司);
(二)投资损失是指投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在7年内,项目股权全部转让退出后,投资机构投资本金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减值退出、公司已被吊销执照、公司已停止经营超过1年等情形;
(三)创业投资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按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贴。同一机构管理的单只或多只创投基金共同投资单个或多个项目,单个或多个项目发生实际损失后,仅统计所有亏损项目的实际损失,盈利项目不冲抵亏损项目,单个亏损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600万元。
(一)长期资本方作为基金或企业出资人实际出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或等值外币),长期资本方在注册山东的不同创业投资机构的出资额可累计计算;
(二)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额需占其实缴资金(实收资本)50%以上;
(三)长期资本方包括但不限于主权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国有企业和产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校母基金、国家和山东省外的政府投资母基金等;
(四)长期资本方及创业投资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长期资本方,省财政按其实际出资额分档给予投资奖励。实际出资额累计在1亿元至3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实际出资额累计在3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奖励。
奖补资金须用于增加在鲁再投资,鼓励支持作为所出资基金的增资。
申请主体应取得所有股东及投资人书面同意后提交奖补资金相关申报材料,并向注册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
基金管理机构或基金(企业)至少有一方注册在省内或者迁入到省内,并以省内的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作为主体进行申报。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中基协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证明,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证明;
6.股权投资款付款银行回单和被投企业资金到账银行回单;
7.被投企业股东名册(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
8.信息真实性信用承诺书、落地5年内不外迁承诺书、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普通版(24个月、52个领域);
以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创业投资企业作为主体进行申报。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证明,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证明;
5.全部投资项目所属行业、数量、金额汇总表(需列明科技类已投项目数量和金额占比);
6.信息真实性信用承诺书、落地5年内不外迁承诺书、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普通版(24个月、52个领域);
以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作为主体进行申报。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5.股权投资款付款银行回单和被投企业资金到账银行回单;
6.被投企业股东名册(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
7.信息真实性信用承诺书、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普通版(24个月、52个领域);
以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作为主体进行申报。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中基协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证明,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证明;
6.股权投资款付款银行回单和被投企业资金到账银行回单;
7.被投企业股东名册(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
10.信息真实性信用承诺书、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普通版(24个月、52个领域);
以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方作为主体进行申报。奖补资金拟作为基金增资的,可由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申报。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4.长期资本方实缴出资付款银行回单和创业投资企业资金到账银行回单;
8.股权投资款付款银行回单和被投企业资金到账银行回单;
9.被投企业股东名册(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
10.基金管理人、基金、被投企业最新一期审计报告;
11.信息真实性信用承诺书、在鲁再投资承诺书、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普通版(24个月、52个领域);
(一)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申报周期,奖补资金审核通过后按程序纳入下一年度预算。2024年申报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9月30日。
(二)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对辖区内拟奖励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根据奖补比例计算应奖补资金额度并填报奖补资金申请表,相关材料统一汇总整理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开展现场核验。审核通过后,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奖补额度,在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服务平台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奖补对象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只能用于基金增资扩股、经营开支、弥补投资损失或增加在鲁再投资等,不能用于管理机构个人分红或者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对违背信用承诺、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追偿后不如实报告和及时返还的,一经查实,收回有关资金,取消申报资格,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对所在设区市主管审核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每年对创业投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年度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