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5 16:21:21 阅读:1714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字〔2023〕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工业企业负担,推动工业倍增计划深入实施,市政府决定对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进行优化整合,建立涉企联合检查机制。现将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锚定“强工兴产、转型突围”目标,按照“进一家门,查多项事”的原则,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检查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检查企业次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努力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责任分工
(一)重点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16项)
将涉及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统计、税务等部门16项检查事项,整合为5项,分安全环保消防、新建项目领域、重点工业企业3个方面推进实施(国家和省重点部署、上级交办、投诉举报、暗访暗查等情形除外):
1.安全环保消防类检查。由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别牵头,对安全生产类、环境保护类、消防类检查。结合实际,年初或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拟定涉企联合检查计划,分别统筹安全生产(由市应急局统筹协调15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市气象局)、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常态化检查事项,集中时间、人员到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2.新建项目领域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等部门单位参加。组团到项目一线开展检查活动,尽可能减少对项目正常建设的干扰。
3.重点工业企业检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枣庄调查队等部门单位参加。组团到企业开展检查、帮包、调研、服务等活动,宣传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减轻企业压力。
(二)一般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51项)
将第24项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列入新建项目领域检查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将第48项市气象局“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列入安全生产类检查活动,由市应急局牵头统筹;剩余49个事项根据各部门单位检查事项多少,分为外部统筹和内部统筹(国家和省重点部署、上级交办、投诉举报、暗访暗查等情形除外):
1.外部统筹
市公安局牵头统筹6项,分别为公安治安部门及派出所2项、公安反恐部门1项、公安网安部门1项、公安禁毒部门1项、市国防动员办公室1项。
市财政局牵头统筹7项,分别为市科技局1项、市财政局1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市商务局1项、国家统计局枣庄调查队2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项。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统筹4项,分别为市生态环境局1项、市卫生健康委3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统筹6项,分别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项、市城乡水务局3项、市林业和绿化局1项。
2.内部统筹
分别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项、市市场监管局10项、市能源局7项、枣庄海关4项。
其他部门单位如有联合检查需求,可提前联系相关牵头部门单位,确定具体事项,参加联合检查活动。
三、工作措施
(一)检查方式
1.常规检查。横向方面,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分安全环保消防类、新建项目类、重点工业企业类,在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牵头单位安排,对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同一家企业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实施检查。纵向方面,市级检查邀请区(市)及有监管职责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派员参加,减少企业负担。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的“四不两直”检查、暗访暗查等情形除外。
2.年度检查。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联合检查计划,细化检查流程,明确检查事项、依据、范围、方式、时间及相关联合检查单位。3月底前无法确定联合检查计划的部门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计划。
3.远程监管。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云办公”等技术,依托远程视频监控、数据接入等技术手段,实现远程检查、监管。利用政务平台搭设专项模块,有检查任务(职责)的部门单位年初填报计划,由系统匹配、生成全市重点领域涉企检查明细表,经部门单位会商、调整后实施。
(二)具体措施
1.明确责任。各牵头单位要坚持认真严谨的工作原则,对参加涉企联合检查的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涉企检查计划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涉企联合检查计划(包含具体行程规划),反馈至各参加部门单位,组织参加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参加涉企联合检查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对照安全环保消防、新建项目领域、重点工业企业、外部统筹、内部统筹等5类涉企检查事项,每月末分类报送下月涉企检查计划至牵头单位,明确具体参加检查的人员和检查的具体企业,并根据牵头单位反馈的涉企联合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
2.建立机制。建立涉企检查统筹调配联席会议制度,由1名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枣庄海关等11个部门分管领导纳入工作专班,研究确定“联合哪些部门、检查哪一类企业、检查中需要关注的事项”等,实施检查过程中同步探索、研究、优化涉企检查事宜。
3.沟通联络。涉企检查统筹调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络,逐步优化和完善运行机制。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临时性检查活动需求,具备联合检查条件的,应提前一周将检查计划(包括行业领域、企业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要内容等)报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通报各相关部门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如有需要可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4.信息共享。优化上下级检查计划,下级检查记录要报上级备案,实现检查结果互通互享;建立检查信息定期通报制度,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涉企联合检查的重要意义,持续优化流程、精简程序。牵头单位要积极统筹,制定涉企联合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涉企联合检查。参加涉企联合检查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工作,按时报送计划并参加涉企联合检查工作。
(二)超前规划,定期检查。涉企联合检查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召集,原则上每月下旬开展一轮联合检查,周期不宜超过5天(如遇特殊情况,各部门单位按照实际要求开展检查)。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活动前,参加联合检查的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各自检查内容,如有必要,可提前通知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检查时间。牵头单位应派员参加联合检查,负责检查事宜沟通协调及检查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如检查事项不涉及牵头单位,可指定参加联合检查部门单位的1名检查人员负责上述事宜。参加涉企联合检查的部门单位每季度对联合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建立专门台账,并报牵头单位备案;牵头单位每半年对涉企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小结,总结成效,查找不足,堵塞漏洞,优化流程。
(三)规范程序,接受监督。对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问题,执法部门要现场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提出整改意见,禁止口头交办、模糊交办。同时,要建立关于涉企检查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反映有关部门在涉企检查中的违规行为。
(四)总结经验,优化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专班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持续优化工作机制,确保联合检查活动取得实实在在效果,真正为企业减负。
附件:1.16项重点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
2.51项一般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16项重点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
实施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査对象 |
检查频次 |
实施依据 |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建设方案、节能技术措施、节能管理措施、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总量及其他相关内容 |
建设单位 |
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完工项目),每年抽查1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
2 |
项目开工、变更是否合规 |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
至少核查1次/项目(已开工项目);已完成1次核查后转入随机抽查,按5%比例抽查,每年抽查1次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
3 |
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
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开工项目),每年抽查1次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
4 |
市发展改革委 |
“两高”行业核查 |
“两高”企业 |
按省通知要求,每年1—2次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两高”行业核查工作的函》 |
||
5 |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市级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
市审批服务局通报的核准、备案通过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企业 |
每年1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 |
||
6 |
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违规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
监控化学品企业 |
每年1次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
|||
7 |
市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每季度,对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对简化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1%,对特殊监管对象每半年开展1次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8 |
市应急局 |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投入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
危险化学品企业、一般化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
监督检查计划内企业年内检查不少于1次,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安委会等上级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纳入统筹) |
《安全生产法》等 |
||
9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消防监督检查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10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市场主体 |
每年1次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 |
||
11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市场主体 |
每年1次 |
《公司法》等 |
||
12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450家工业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原则上每年户均1次 |
《产品质量法》等 |
|||
13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根据省、市市场监管局年度抽查计划开展 |
《产品质量法》等 |
|||
14 |
市统计局 |
统计数据质量 |
规模以上企业 |
按照上级安排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
15 |
市税务局 |
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财产;涉税问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 |
日常检查每年1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16 |
国家统计局 枣庄调查队 |
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报表数据与原始凭证一致性,报表台账完整性 |
依上级要求抽中的全市74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山东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
附件2
51项一般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
实施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査对象 |
检查频次 |
实施依据 |
1 |
市科技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检查 |
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单位 |
全年抽查比例不超过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一般为每年1—2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
2 |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行为 |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 |
每年1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
3 |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 |
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 |
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随机抽查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工作 |
《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
|
4 |
监测电磁环境与空中电波秩序 |
无线电电磁环境 |
非常规监管对象,无法明确抽查比例及频次,根据无线电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检查安排 |
《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査对象 |
检查频次 |
实施依据 |
5 |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情况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检查所涉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同时开展,不单独检查 |
《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
6 |
是否存在对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的无线电干扰 |
无线电监管工作需要实施排查的无线电干扰信号 |
非常规监管对象,无法明确抽查比例及频次,根据无线电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检查安排 |
《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
|
7 |
公安 反恐部门 |
反恐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反恐防范一、二、三级单位 |
一级单位每季度3次,二级单位每季度2次,三级单位每季度1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上级公安机关要求 |
8 |
公安 网安部门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各网络运营者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各项技术措施,其他各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情况 |
网络安全重点企事业单位 |
不定期 |
《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 |
序号 |
实施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査对象 |
检查频次 |
实施依据 |
9 |
公安 禁毒部门 |
是否按规定购买、存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抽查非药品类易制毒的使用、交易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公司 |
不定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10 |
公安治安 部门及派出所 |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及储存的治安防范 |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 |
派出所每月1次,区(市)公安机关每季度1次,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1次 |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
11 |
公安治安 部门及派出所 |
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治安防范,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流向登记 |
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从业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 |
定期组织检查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 |
12 |
市财政局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待省财政厅通知 |
每年1次 |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
序号 |
实施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査对象 |
检查频次 |
实施依据 |
13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 |
市本级用人单位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检查频次每年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14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矿山企业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15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
矿山企业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矿产资源法》 |
|
16 |
市生态环境局 |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等 |
V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应用单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70%,每年抽查1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7 |
市城乡水务局 |
对取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批取水许可取用水单位 |
每年1次 |
《水法》 《取用水管理条例》 |
18 |
对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批取水许可取用水单位 |
每年1次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枣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査对象 |
检查频次 |
实施依据 |
19 |
市城乡水务局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
市批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
每年1次 |
《水土保持法》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20 |
市商务局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 |
外商投资企业 |
根据省、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21 |
市卫生健康委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国家“双随机”抽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消毒管理办法》 《传染病防治法》 |
22 |
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 |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 |
国家“双随机”抽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23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管理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 |
每年至少1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24 |
市应急救援 保障中心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
2023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
按照2023年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 |
序号 |
实施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査对象 |
检查频次 |
实施依据 |
25 |
市市场监管局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
标准制定和实施单位 |
每年1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 |
26 |
对团体标准的监督检查 |
标准制定和实施单位 |
每年1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标准化法》 |
|
27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检查 |
标准制定和实施单位 |
每年1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标准化法》 |
|
28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计量法》等 |
|
29 |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
校服、纤维制品生产销售企业 |
根据“双随机”及专项检查规定开展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
|
30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每年按1%的比例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査对象 |
检查频次 |
实施依据 |
31 |
市市场监管局 |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商场、超市等商标使用行为人 |
根据投诉举报、“双随机”和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检查 |
《商标法》等 |
32 |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 |
每年1次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
|
33 |
对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
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定向随机抽查 |
每年1次 |
《计量法实施细则》等 |
|
34 |
食品的抽样检验 |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
按照5批次/千人执行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法》等 |
|
35 |
市国防动员 办公室 |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每年1次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
36 |
市能源局 |
生产煤矿回采率检查 |
煤矿企业 |
每年抽查一次 |
《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17号令) |
序号 |
实施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査对象 |
检查频次 |
实施依据 |
37 |
市能源局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检查 |
煤矿企业 |
每年抽查一次 |
《煤炭法》《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 |
38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全市重点地区和重要企事业单位 |
按照年初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检查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
39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
国家管网山东分公司济宁作业区枣庄境内场站 |
每月1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 |
|
40 |
检查煤矿安全培训情况 |
煤矿企业 |
每年1次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
|
41 |
市能源局 |
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投入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
煤矿企业 |
按照年初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序号 |
实施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査对象 |
检查频次 |
实施依据 |
42 |
市能源局 |
对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管 |
能源行业企业 |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部门下达的年度监察计划开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 |
43 |
市林业和绿化局 |
对占用林地的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 |
占用林地的单位 |
每年抽查1次,涉及上级检查或企业违法等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
44 |
枣庄海关 |
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
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
45 |
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 |
进境粮食、Ⅰ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动物遗传物质、Ⅰ级风险饲料、Ⅰ和Ⅱ级生物材料和中药材存放、加工企业 |
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査对象 |
检查频次 |
实施依据 |
46 |
枣庄海关 |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47 |
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
报关单位 |
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 |
|
48 |
市气象局 |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每年1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序号 |
实施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査对象 |
检查频次 |
实施依据 |
49 |
国家统计局 枣庄调查队 |
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报表数据与原始凭证一致性,报表台账完整性 |
依上级要求抽中的全市74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山东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
50 |
统计调查上报数据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
执法检查抽中的调查对象 |
每年1次 |
《山东国家调查队系统2023年统计法治工作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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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理;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变更、注销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办理 |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以及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每年1次;根据职工投诉,立案后开展调查,一案一调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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