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5 16:21:21     阅读:1714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字〔2023〕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工业企业负担,推动工业倍增计划深入实施,市政府决定对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进行优化整合,建立涉企联合检查机制。现将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锚定“强工兴产、转型突围”目标,按照“进一家门,查多项事”的原则,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检查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检查企业次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努力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责任分工

(一)重点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16项)

将涉及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统计、税务等部门16项检查事项,整合为5项,分安全环保消防、新建项目领域、重点工业企业3个方面推进实施(国家和省重点部署、上级交办、投诉举报、暗访暗查等情形除外):

1.安全环保消防类检查。由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别牵头,对安全生产类、环境保护类、消防类检查。结合实际,年初或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拟定涉企联合检查计划,分别统筹安全生产(由市应急局统筹协调15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市气象局)、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常态化检查事项,集中时间、人员到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2.新建项目领域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等部门单位参加。组团到项目一线开展检查活动,尽可能减少对项目正常建设的干扰。

3.重点工业企业检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枣庄调查队等部门单位参加。组团到企业开展检查、帮包、调研、服务等活动,宣传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减轻企业压力。

(二)一般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51项)

将第24项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列入新建项目领域检查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将第48项市气象局“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列入安全生产类检查活动,由市应急局牵头统筹;剩余49个事项根据各部门单位检查事项多少,分为外部统筹和内部统筹(国家和省重点部署、上级交办、投诉举报、暗访暗查等情形除外):

1.外部统筹

市公安局牵头统筹6项,分别为公安治安部门及派出所2项、公安反恐部门1项、公安网安部门1项、公安禁毒部门1项、市国防动员办公室1项。

市财政局牵头统筹7项,分别为市科技局1项、市财政局1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市商务局1项、国家统计局枣庄调查队2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项。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统筹4项,分别为市生态环境局1项、市卫生健康委3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统筹6项,分别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项、市城乡水务局3项、市林业和绿化局1项。

  2.内部统筹

分别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项、市市场监管局10项、市能源局7项、枣庄海关4项。

其他部门单位如有联合检查需求,可提前联系相关牵头部门单位,确定具体事项,参加联合检查活动。

三、工作措施

(一)检查方式

1.常规检查。横向方面,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分安全环保消防类、新建项目类、重点工业企业类,在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牵头单位安排,对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同一家企业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实施检查。纵向方面,市级检查邀请区(市)及有监管职责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派员参加,减少企业负担。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的“四不两直”检查、暗访暗查等情形除外。

2.年度检查。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联合检查计划,细化检查流程,明确检查事项、依据、范围、方式、时间及相关联合检查单位。3月底前无法确定联合检查计划的部门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计划。

3.远程监管。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云办公”等技术,依托远程视频监控、数据接入等技术手段,实现远程检查、监管。利用政务平台搭设专项模块,有检查任务(职责)的部门单位年初填报计划,由系统匹配、生成全市重点领域涉企检查明细表,经部门单位会商、调整后实施。

(二)具体措施

1.明确责任。各牵头单位要坚持认真严谨的工作原则,对参加涉企联合检查的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涉企检查计划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涉企联合检查计划(包含具体行程规划),反馈至各参加部门单位,组织参加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参加涉企联合检查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对照安全环保消防、新建项目领域、重点工业企业、外部统筹、内部统筹等5类涉企检查事项,每月末分类报送下月涉企检查计划至牵头单位,明确具体参加检查的人员和检查的具体企业,并根据牵头单位反馈的涉企联合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

2.建立机制。建立涉企检查统筹调配联席会议制度,由1名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枣庄海关等11个部门分管领导纳入工作专班,研究确定“联合哪些部门、检查哪一类企业、检查中需要关注的事项”等,实施检查过程中同步探索、研究、优化涉企检查事宜。

3.沟通联络。涉企检查统筹调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络,逐步优化和完善运行机制。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临时性检查活动需求,具备联合检查条件的,应提前一周将检查计划(包括行业领域、企业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要内容等)报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通报各相关部门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如有需要可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4.信息共享。优化上下级检查计划,下级检查记录要报上级备案,实现检查结果互通互享;建立检查信息定期通报制度,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涉企联合检查的重要意义,持续优化流程、精简程序。牵头单位要积极统筹,制定涉企联合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涉企联合检查。参加涉企联合检查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工作,按时报送计划并参加涉企联合检查工作。

(二)超前规划,定期检查。涉企联合检查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召集,原则上每月下旬开展一轮联合检查,周期不宜超过5天(如遇特殊情况,各部门单位按照实际要求开展检查)。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活动前,参加联合检查的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各自检查内容,如有必要,可提前通知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检查时间。牵头单位应派员参加联合检查,负责检查事宜沟通协调及检查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如检查事项不涉及牵头单位,可指定参加联合检查部门单位的1名检查人员负责上述事宜。参加涉企联合检查的部门单位每季度对联合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建立专门台账,并报牵头单位备案;牵头单位每半年对涉企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小结,总结成效,查找不足,堵塞漏洞,优化流程。

(三)规范程序,接受监督。对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问题,执法部门要现场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提出整改意见,禁止口头交办、模糊交办。同时,要建立关于涉企检查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反映有关部门在涉企检查中的违规行为。

(四)总结经验,优化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专班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持续优化工作机制,确保联合检查活动取得实实在在效果,真正为企业减负。

 

附件:1.16项重点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

   2.51项一般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16项重点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实施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査对象

检查频次

实施依据

1

市发展改革委

建设方案、节能技术措施、节能管理措施、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总量及其他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

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完工项目),每年抽查1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2

项目开工、变更是否合规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至少核查1次/项目(已开工项目);已完成1次核查后转入随机抽查,按5%比例抽查,每年抽查1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3

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开工项目),每年抽查1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4

市发展改革委

“两高”行业核查

“两高”企业

按省通知要求,每年1—2次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两高”行业核查工作的函》

5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市级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市审批服务局通报的核准、备案通过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企业

每年1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

6

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违规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监控化学品企业

每年1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7

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每季度,对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对简化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1%,对特殊监管对象每半年开展1次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

市应急局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投入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企业、一般化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监督检查计划内企业年内检查不少于1次,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安委会等上级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纳入统筹)

《安全生产法》等

9

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监督检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

市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市场主体

每年1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

11

市市场监管局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市场主体

每年1次

《公司法》等

12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生产、流通领域450家工业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原则上每年户均1次

《产品质量法》等

13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根据省、市市场监管局年度抽查计划开展

《产品质量法》等

14

市统计局

统计数据质量

规模以上企业

按照上级安排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5

市税务局

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财产;涉税问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

日常检查每年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6

国家统计局

枣庄调查队

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报表数据与原始凭证一致性,报表台账完整性

依上级要求抽中的全市74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山东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2

51项一般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实施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査对象

检查频次

实施依据

1

市科技局

外国人来华工作检查

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单位

全年抽查比例不超过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一般为每年1—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2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行为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

每年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3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

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

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随机抽查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工作

《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4

监测电磁环境与空中电波秩序

无线电电磁环境

非常规监管对象,无法明确抽查比例及频次,根据无线电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检查安排

《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序号

实施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査对象

检查频次

实施依据

5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情况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检查所涉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同时开展,不单独检查  

《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6

是否存在对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的无线电干扰

无线电监管工作需要实施排查的无线电干扰信号

非常规监管对象,无法明确抽查比例及频次,根据无线电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检查安排

《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7

公安

反恐部门

反恐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反恐防范一、二、三级单位

一级单位每季度3次,二级单位每季度2次,三级单位每季度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上级公安机关要求

8

公安

网安部门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各网络运营者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各项技术措施,其他各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情况

网络安全重点企事业单位

不定期

《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

序号

实施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査对象

检查频次

实施依据

9

公安

禁毒部门

是否按规定购买、存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抽查非药品类易制毒的使用、交易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公司

不定期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0

公安治安

部门及派出所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及储存的治安防范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

派出所每月1次,区(市)公安机关每季度1次,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1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11

公安治安

部门及派出所

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治安防范,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流向登记

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从业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

定期组织检查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

12

市财政局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待省财政厅通知

每年1次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序号

实施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査对象

检查频次

实施依据

13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

市本级用人单位

抽查比例不低于5%,检查频次每年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4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15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矿产资源法》

16

市生态环境局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等

V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应用单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70%,每年抽查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7

市城乡水务局

对取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批取水许可取用水单位

每年1次

《水法》

《取用水管理条例》

18

对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批取水许可取用水单位

每年1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枣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实施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査对象

检查频次

实施依据

19

市城乡水务局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批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每年1次

《水土保持法》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20

市商务局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省、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21

市卫生健康委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国家“双随机”抽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消毒管理办法》

《传染病防治法》

22

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

国家“双随机”抽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管理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

每年至少1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4

市应急救援

保障中心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2023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按照2023年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

序号

实施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査对象

检查频次

实施依据

25

市市场监管局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标准制定和实施单位

每年1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

26

对团体标准的监督检查

标准制定和实施单位

每年1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标准化法》

27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检查

标准制定和实施单位

每年1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标准化法》

28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计量法》等

29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校服、纤维制品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双随机”及专项检查规定开展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30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每年按1%的比例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序号

实施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査对象

检查频次

实施依据

31

市市场监管局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场、超市等商标使用行为人

根据投诉举报、“双随机”和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检查

《商标法》等

32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

每年1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33

对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定向随机抽查

每年1次

《计量法实施细则》等

34

食品的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5批次/千人执行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法》等

35

市国防动员

办公室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每年1次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36

市能源局

生产煤矿回采率检查

煤矿企业

每年抽查一次

《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17号令)

序号

实施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査对象

检查频次

实施依据

37

市能源局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检查

煤矿企业

每年抽查一次

《煤炭法》《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

38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全市重点地区和重要企事业单位

按照年初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检查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39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国家管网山东分公司济宁作业区枣庄境内场站

每月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

40

检查煤矿安全培训情况

煤矿企业

每年1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41

市能源局

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投入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煤矿企业

按照年初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序号

实施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査对象

检查频次

实施依据

42

市能源局

对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管

能源行业企业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部门下达的年度监察计划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

43

市林业和绿化局

对占用林地的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

占用林地的单位

每年抽查1次,涉及上级检查或企业违法等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44

枣庄海关

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45

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

进境粮食、Ⅰ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动物遗传物质、Ⅰ级风险饲料、Ⅰ和Ⅱ级生物材料和中药材存放、加工企业

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序号

实施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査对象

检查频次

实施依据

46

枣庄海关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7

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报关单位

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

48

市气象局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每年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序号

实施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査对象

检查频次

实施依据

49

国家统计局

枣庄调查队

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报表数据与原始凭证一致性,报表台账完整性

依上级要求抽中的全市74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山东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50

统计调查上报数据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执法检查抽中的调查对象

每年1次

《山东国家调查队系统2023年统计法治工作要点》

51

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理;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变更、注销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办理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以及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每年1次;根据职工投诉,立案后开展调查,一案一调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文件文字版:

枣政办字〔2023〕21号关于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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