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05 16:24:16 阅读:784
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山东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充分发挥先进城市的示范带动和表率引领作用,根据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典型城市创建工作安排,经创建、评审、公示等环节,现确定以下25个市(县、区)为我省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典型城市:
淄博市、枣庄市、泰安市、日照市、临沂市、聊城市、滨州市;
济南市历下区、商河县、平度市、淄博市张店区、桓台县、滕州市、龙口市、招远市、临朐县、安丘市、泰安市岱岳区、乳山市、莒县、蒙阴县、郯城县、宁津县、平原县、莘县。
各典型城市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探索形成一系列先进经验和做法。各市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不断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各典型城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持续巩固和深化工作成果,争取实现更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