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6-04-01 09:36:52 阅读:6930
工信部科〔202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部属单位、部属高校: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我部修订了《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3月17日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面向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开展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和专业化技术平台,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质量基础设施和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行业公信力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室主要任务是聚焦推动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面向企业提供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面向行业开展关键共性质量技术攻关、推广先进质量技术方法、培育优秀质量人才、加强质量技术交流合作,面向政府提供质量管理工作决策支撑和技术支持,为增强产业基础能力、加快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提供质量技术支撑。
第五条 实验室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请、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坚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有进有出。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验室的统筹布局、建设规划、认定批复、评估复核和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集团实验室的申请推荐、建设指导、发展支持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主体,负责为实验室建设发展和运行管理持续提供条件和制度保障,及时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维护其业务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自觉接受推荐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产业发展需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在相关行业领域、区域布局和认定实验室,保持适度超前规模。
第十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实验室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居于行业前列的试验场所和试验设备、测量仪器、关键软件等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机制健全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获得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证书。
(二)具备相对稳定且结构合理的管理和技术团队,拥有本领域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比35%以上。
(三)具备行业领先的质量科研能力,近3年在本领域主导(排名前三)研制的质量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成果不少于9项(至少包含1个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2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具备面向政府、行业、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的能力,服务水平稳居行业前列,近3年为本领域提供的质量技术服务项目(不含常规检验检测类)不低于40个。
(五)具备较高行业影响力,广泛与国内外产业界开展经常性技术交流与合作,近3年牵头组织(含主办或承办)的质量技术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不少于3次。
(六)依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
第十一条 实验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发布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方向和申报要求。
(二)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依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单位、直属高校建设的实验室,可由所在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确保完整准确、真实合规。
(三)推荐审查。推荐单位对照实验室认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形式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五)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通过认定的实验室名单建议。专家组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六)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对拟通过认定实验室名单的意见。
(七)社会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公示拟通过认定的实验室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通过认定的实验室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实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八)发文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经过相关审核报批程序,正式发文认定为“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声誉。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依托单位指定政治可靠、业务过硬、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企业服务需求,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质量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保持行业领先优势,有效发挥辐射和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持续跟踪国内外先进质量技术发展趋势,开展质量信息常态化收集和深度挖掘运用,积极参与行业质量规划、政策、标准、计量等研究,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积极承担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面向本领域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为企业提供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质量设计、检验检测、诊断评价、分析改进等“一站式”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围绕认定领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产品质量状况评估,形成产品质量状况评估报告。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推荐单位核查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可以实验室名义面向相关行业领域公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加强质量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开展质量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研发和标准研制,推动先进质量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可以实验室名义开展先进质量技术成果推广工作。
第十八条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上可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注重培养高水平质量专业人才,保持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质量人才队伍。鼓励以实验室名义开展本领域质量人才公益培训。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国内外质量技术交流与合作,广泛吸引高水平科研人员开展合作研究,与其他实验室加强开展设备共享、数据互认、研发创新等方面的协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产业规划政策、标准研制、专项资金、技术攻关、课题研究等方面,支持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在每年初将上一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和推荐单位核查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认定的实验室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对实验室三年运行状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实验室通过复核,准予实验室称号延续3年,并对优秀等次的实验室视情况给予政策倾斜支持。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应在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复核,仍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实验室资格;实验室整改期间,暂停以实验室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应由依托单位在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3个月内向推荐单位书面报告,并由推荐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备。实验室主任进行调整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推荐单位报备。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有退出意向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文予以撤销,被撤销实验室的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在业务活动中因弄虚作假、结果严重失实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二)从事可能影响实验室业务公正性的经营活动,接受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性的资助。
(三)不按要求报送产品质量状况评估报告和年度运行情况报告,或报告数据资料失真、失准、失实的。
(四)以实验室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计量等报告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或泄露、窃取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
(七)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英文名称为“Industry(Product category)Product Quality Control and Technical Assessment Laboratory”。产品门类命名规则如下:
(一)产品门类名称原则上应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门类名称保持一致,一般以小类名称命名;
(二)若实验室能力覆盖某中类下80%以上的小类产品,可以中类名称命名;
(三)若实验室能力集中在某单一品种产品且该品种产品的产值较大、对产业链上下游带动作用强,可以单品名称命名;
(四)若实验室能力难以被归类为某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且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融合性,可视实际情况命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10〕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