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年博士(后)创新创业支持相关政策解读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4-05-11
14: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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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山东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的博士后、出站后留(来)鲁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
(一)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生活补助,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申领时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且在站时间(或距上次申领)满1年。
2.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近三年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或为国内首次入站,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进站后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在站期间正常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下列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1)进入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的;(2)省内用人单位员工辞职6个月内又以“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身份进入原用人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3)在站期间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身份变更为“在职人员”,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4)在“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等博士后派出项目派出期间的;(5)其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
2017年11月4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符合“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补助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原有政策规定予以补助。
对到省内乡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取消进站身份限制给予补助。
(二)享受出站留(来)鲁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近三年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博士毕业生。
2.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正常出站,申领时已办理完成期满出站手续。
3.期满出站后12个月内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单位人事管理范围,申领时已全职在岗工作。
入站前已在鲁工作的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
1.对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符合条件的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最长3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出站后留(来)鲁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可享受每人1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视同省政府奖励)。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为省属医院、科研院所、学校的,由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落实待遇发放主体责任,制定发放办法并组织实施;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为市县单位(不含企业)的,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发放办法并组织实施;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为中央驻鲁单位(不含企业)的,可参照执行。
其他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由省人才建设资金予以保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发放,具体程序为:申请人按照劳动(人事)关系隶属,向所在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单位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单位)进行复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形式审查发文公布发放补助人员名单,按规定将所负责的补助经费拨付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及时发放给个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5178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