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27 16:06:05 阅读:5023
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25〕25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现将修订后《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24年度山东省(青岛市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仍分别按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48号)的相关补助条件及标准执行。2025年度统一按照此次修订后的《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二、对2024、2025年度青岛市属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省级财政补助,按照此次修订后的《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山东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5日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引导企业持续加大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为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的后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补助资金。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预算编制和执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批复下达资金。
各市科技、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补助资金的审核推荐等工作,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获得补助资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境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两个年度均已按要求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的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上年度研发投入有所增长。
(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须达到4%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须达到6%以上。
(四)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情形。
(五)如是纳统企业,在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如实填报企业上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本条(一)款中的企业上年度须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或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二)(三)款中的企业研发投入金额以企业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依据;(三)款中的企业销售收入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四)款中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可用公共信用报告代替。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对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对其上年度的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统一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
(二)集成电路领域企业,对其上年度的研发投入,按10%比例给予补助。
(三)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最低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
(四)对企业的补助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万元,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五)同一企业符合以上多项补助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
第七条 补助测算依据:
(一)首次获得补助的企业,依据企业上两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确定。
(二)连续获得补助的企业,前一年研发投入的测算基数依据上年度获得补助时核定的数额确定。
(三)未连续获得补助的企业,最近一年获得补助时核定的研发投入数额和企业本年度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数据中取较高者为前一年的测算基数。
第八条 补助流程: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发布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遵循自愿原则,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评符合补助条件的均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填报补助信息,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的视同放弃补助。
(三)审核推荐。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市企业补助申报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列为拟补助企业的推荐对象,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将审核结果联合行文上报省科技厅,并须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抽查核实。省科技厅对各市审核推荐的拟补助企业进行抽查,对未通过抽查的企业,当年不予补助。
(五)核定公示。省科技厅根据预算总额,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核定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金额,将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 企业获得补助资金后,发生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发生变化或原企业相关资质被取消,需核减补助资金的,必须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所在地的市级科技部门。
第十一条 各市科技、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补助条件或应据实核减补助额度的,必须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科技厅,并配合省科技厅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对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可结合实际在省级补助政策基础上配套出台本区域补助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落实相关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4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修订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修订印发了《实施办法》。期间,充分征求了省财政厅、各市科技局、企业等单位意见,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按程序进行了规范性文件评估。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5条内容,主要为:
(一)第一至四条,明确修订的目的依据,确定研发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来源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第五至七条,明确企业获得补助资金所须条件、补助标准及测算依据等。
(三)第八至九条,确定企业获得补助资金的流程,明确企业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四)第十至十三条,明确对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及发生需核减情况的处理,对骗取补助资金的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处理。
(五)第十四至十五条,明确《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六)附件,《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报审核细则》共12条,进一步细化申报企业的自我审核、市级科技及财政部门的推荐审核、省科技厅的抽查核实等补助申报审核内容及工作流程。
三、政策主要变化
与原《实施办法》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调整受补助企业条件。增加“受补助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须在100万元以上的”限定条件;将研发投入必须增长的刚性约束,由原来仅针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扩大至所有受补助企业,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补充企业诚信、绿色门槛等方面要求。
(二)界定企业研发费用。以企业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依据。
(三)优化研发补助标准。整合原有的研发财政补助和“小升高”奖补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将符合一定研发投入条件作为落实“小升高”奖补政策的前置条件。
(四)细化补助测算依据。对首次获得补助的企业,依据企业前两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确定;对连续获得补助的企业,前一年研发投入的测算基数依据上年度获得补助时核定的数额确定;对未连续获得补助的企业,最近一年获得补助时核定的研发投入数额和企业本年度提供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数据中取较高者为前一年的测算基数。
(五)调整补助申报流程。申报流程为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企业自愿申报、市级科技部门初审推荐、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及金额、社会公示、下达资金。
(六)强化企业信用意识。新增“企业获得补助资金后,发生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产生变化或原企业相关资质被取消,需核减补助资金的,必须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所在地的市级科技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政策措施优化整合。将《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支持科技型企业的主要措施进行整合优化吸纳,形成《实施办法》,同步废止《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