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切莫“囤而不用”

发布时间:2024-06-07 10:48:34     阅读:1677

商标作为一种最具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可以引导消费,帮助商品和企业与消费者在市场上建立起重要的联系。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下,商标作为区别特定产品来源的基本标志具有唯一性。但是,如果一个商标注册以后长期搁置不用,不仅不能让商标产生价值,还影响了他人正常使用,对商标资源是一种浪费。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随着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近年来,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此外,在《商标法》2019年第四次修正中,在商标注册申请之初就加入了对商标“使用”的限制要求。

如何应对

那么如何避免被竞争对手申请撤销自家注册商标呢?这就需要正确使用并留存有效的使用证据,具体操作如下: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或者使用于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商标使用于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于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交易记录等;

(3)商标使用于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展会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

(5)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如许可他人使用的,一定要在商标局进行备案,提供出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这样使用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许可人就可以用来对抗例如撤三申请的有效证据了。

2024-06-07 10:48:34
来自:滕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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