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9 13:51:10 阅读:4129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山东省制定出台了《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严格限制数量的劳务派遣人员,且安全管理要严格遵守“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岗位工作,确有需要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
该《办法》还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服务派遣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使用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合同前对拟用工人员进行审核。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负有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管理职责,并应对其依法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认定等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义务和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同时享有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以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权利。
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罚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派遣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