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29 08:46:31 阅读:3522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方案》要求,现就开展山东省重点实验室重组(第二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组领域范围
本批省重点实验室重组涉及材料、能源、先进制造与高端装备3个领域,具体方向见《山东省重点实验室重组指南(第二批)》。
鼓励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在原有省重点实验室基础上优化重组或申报新建,2021年以来新获批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不参与重组。
二、申报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创新型企业: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近三年(2021-2023年)研发费用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占比高、复合增长率高、市场占有率高、拥有核心“硬科技”的“三高一核心”企业。
2.高等学校:申报方向必须拥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优先支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省一流学科建设“811”项目建设学科、省基础科学研究中心建设学科。
3.科研机构:必须为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
4.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方向必须拥有国家重点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
5.已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依托单位性质必须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
面向国家、省未来产业发展战略性领域布局的重点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总数不得超过3家。第一依托单位须为山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鼓励重点实验室与省外“双一流”高校或国家科研机构联合共建。
除数学、物理等自然科学基础学科外,重点实验室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牵头或参与实验室建设的企业均应为在山东注册的企业,且最多牵头或参与申报1家重点实验室。
(三)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所属领域指南布局方向。名称应突出优势和特色,具有辨识度,不宜宽泛,不建议直接使用指南方向作为实验室名称。
2.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全职全时在重点实验室工作(原则上应隶属省内依托单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鼓励4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学家担任。重点实验室主任还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1)近5年(2020-2024年,下同)主持1项资助金额为300万元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子课题);(2)近5年主持1项资助金额为200万元及以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子课题);(3)近5年主持1项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或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4)近5年(2019-2023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过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5)获得泰山学者(不含泰山青年)、泰山产业创新领军人才(限2020年度之前产业创新类人才中的高效生态农业、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以及2021年度以后的创新类人才)或国家级人才及相当层级人才等称号。
3.重点实验室要有年龄和学历结构合理、专业布局优化的稳定人才团队,固定在职研究人员应不少于4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45岁周岁及以下的青年研究人员比例不低于50%(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固定人员重复。
4.重点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并加入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
5.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在政策和经费投入上予以充分保障,承诺每年为重点实验室提供不少于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6.多家依托单位共建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第一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并作为重点考察要素。其他依托单位在共建协议中须明确对重点实验室的人财物支持。在组建方案中,重点实验室应就重点任务、建设进度规划中各依托单位承担的任务进行详细分解。
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
各有关单位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查看《山东省重点实验室重组指南(第二批)》并进行申报。所有提交材料须经脱密处理,需签字盖章材料,以电子扫描件上传。在重组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择优推荐
按照“谁主管、谁推荐”的原则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多个依托单位组建的由第一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推荐。中央驻鲁高校、科研机构由本单位推荐;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推荐;省属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省属高校由省教育厅审核推荐;其他单位由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推荐。
请各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通知要求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推荐。对主管部门未认真开展形式审查的,将在下一批次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工作中进行推荐名额限制。
(三)答辩评议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择优批复组建。评议将采取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请重点实验室提前录制汇报视频。汇报视频原则上应由重点实验室主任亲自介绍并进行录制,总时长不超过12分钟(录制格式应为MP4格式、分辨率不低于720P、大小不超过300M、适配Windows Media player播放软件),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的战略定位和目标任务、历史贡献和预期成果、重点实验室主任和人才团队、建设举措等。同时,提供PPT汇报材料(内容须与汇报视频一致)。
四、时间要求
(一)管理信息系统于2024年9月29日10:00开放填报,2024年10月16日17:00申报截止。请各主管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于2024年10月17日17:00前将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上传至管理信息系统。逾期不予受理。
(二)请项目申报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提前完成填报、修改、提交、退回和审核工作,避免临近截止时间集中退回、提交和审校。2024年10月17日17:00时前,申报材料可在主管部门、申报单位间多次修改和退回,逾期申报单位将不能提交。
(三)已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并推荐至省科技厅的重点实验室,请将汇报视频、PPT汇报材料(以“领域+实验室名称+实验室主任姓名”命名)和推荐汇总表(以“推荐单位名称+推荐表”命名),于2024年10月21日17:00前经主管部门汇总后发送至邮箱kjtsysptc@shandong.cn或直接报送平台处。
五、其他事项
(一)省内本批次3个领域已建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不再重复建设。同一依托单位同一领域方向已建有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可根据建设发展规划进行自主选择。如确定作为第一依托单位创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承诺获批重点实验室后不再承建已有省技术创新中心或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未作出承诺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资格。
(二)本批次3个领域中2021年以前获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未成功参与重组的,待本批次重组工作完成后,省科技厅将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摘牌。
(三)重点实验室只在第一依托单位挂牌,其他依托单位不挂牌。
(四)省科技厅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重点实验室申报、立项等代理服务工作;不提倡、不建议申报单位有偿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请申报单位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严重侵犯省科技厅名誉、损害省科技厅利益的行为,我们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重点实验室申报的,应按照省科技厅党组《规范干部职工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参与申报人员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及省科技厅报备。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531-51751307、0531-51751308
系统技术支持:0531-51751080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