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8 16:15:03     阅读:3841

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枣庄高新区科技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枣庄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3〕154号)文件精神,促进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引导银行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降低银行放贷风险和企业融资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科创贷”“鲁科贷”),是指银行向枣庄市辖区内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的贷款。贷款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应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上年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对发放“科创贷”产生不良本金损失的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省级承担部分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市以下承担部分从市、区(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指的区(市)包括枣庄高新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公布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指导各区(市)科技局完成相关工作;市、区(市)科技局负责本级风险补偿资金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本级“科创贷”备案、风险补偿申报、审核与推荐。

第八条  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审核,批复下达资金,牵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九条  合作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经市、区(市)科技局盖章推荐的《枣庄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申请书》以及企业实际经营和财务情况自主审批、发放贷款,原则上授信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申请金额;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申请备案,加强贷后管理;如出现不良贷款,需按规定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做好不良贷款追偿、风险处置和追回资金中财政部分返还工作;定期向贷款备案的区(市)科技局报告贷款开展、风险预警等情况,配合开展贷款绩效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备案承诺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做好相关合同及发票等材料的归集整理工作,配合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及申报风险补偿资金,配合开展贷款绩效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科创贷”支持对象为在枣庄市内注册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备案的贷款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银行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已备案并经省科技厅公告。

(二)贷款已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认定不良贷款。

(三)尽责开展贷后管理,确保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对逾期贷款积极催收后,仍未收回的贷款。

第十三条  省级风险补偿标准为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市、区(市)级风险补偿标准为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25%、10%。对通过“科融信”平台增信评估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内的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级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45%,市、区(市)级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30%、15%。剩余损失由银行承担。

第十四条  已备案贷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风险补偿资金不予支持:

(一)违反贷款用途约定或无法证明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

(二)属于《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2〕29号)中不予支持情形。

(三)在贷款发放、备案、风险补偿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已获得其他省级、市级财政风险补偿支持。

(五)存在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  贷款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科创贷”实行常态化备案管理,银行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纳入备案的贷款享受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备案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

第十七条  未购买“鲁科担”“鲁科保”等贷款融资服务。

第十八条  备案贷款期限由银行和企业约定,鼓励银行向企业发放3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第十九条  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可重新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  贷款备案申请由各区(市)科技局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核后定期公告。

第五章  风险补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风险补偿集中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科创贷”发生逾期,银行按相关规定认定不良后,向贷款备案的区(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科技局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通过实地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核实贷款使用情况,提出贷款本金损失认定和风险补偿建议,出具正式报告并报送市科技局复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当年审核、次年拨付,市、区(市)科技局根据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完成本级风险补偿。银行应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冲抵不良贷款本金损失。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建立不良本金追偿、抵押财产处置和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工作台账,在不良本金收回之日起60日内,将收回的资金扣除诉讼或交易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原比例、原渠道退还省、市、区(市)财政;各区(市)科技局每年对银行追偿和处置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科技局每年对“科创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对评价结果优异的银行,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风险补偿资金、追偿后不如实报告和及时返还的,一经查实,收回有关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支持银行将服务科技型企业情况纳入所属单位及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或绩效评价时,扣除省、市、区(市)级财政已补偿的本金损失。推动银行建立服务科技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对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备案贷款的风险补偿申请,按《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5号)、《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枣庄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枣科字〔2021〕22号)执行。

2024-05-28 16:15:03
来自:滕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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