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9 17:21:11 阅读:3359
滕州市司法局
关于《滕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强企、兴商、富民”工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滕州强工兴产、项目突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tzsf2007@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滕州市司法局,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78号406房间,邮编:277599,联系电话:0632-5580558,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7日。
滕州市司法局
2024年2月28日
滕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强企、兴商、富民”工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滕州强工兴产、项目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滕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滕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滕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选一届,每届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超过6个。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重大事项;
(二) 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 指导评审机构按照评审要求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四) 批准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监督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工作;
(五) 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六) 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与市长质量奖评审、表彰、撤销、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三) 提出评审监督小组候选成员,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 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
(五) 建立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撤销机制;
(六) 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 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第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或组织,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 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 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 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
第九条 评审监督小组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对聘任期内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评审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市长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 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情况;
(三) 审议并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投诉、举报、调查等处理结果;
(四) 对规范市长质量奖评选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 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 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 品牌优势突出,美誉度高,质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
(五) 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 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 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 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 在履职工作岗位或从事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 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在国际、国内质量技能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
(六) 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 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已经获得省长质量奖、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已经获得往届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往届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本届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如实填写《滕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按时上报。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评审过程接受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八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奖励10万元,个人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一定比例奖励,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评审活动接受评审监督小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评审监督小组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对在评选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的,应如实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评审监督小组应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八章 撤销机制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 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 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 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单位产品连续两次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五) 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群众投诉查实的;
(六) 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索赔,造成负面影响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七)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技术落后于同行业水平,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八) 经营产品已经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
(九) 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十) 未履行社会责任,引起社会公众谴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十一) 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二)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获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 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 违反廉政规定的;
(三) 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 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并被司法、行政处理的;
(五) 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技术成果的;
(六) 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 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征信管理部门实施失信处罚的;
(八) 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九) 因其他变化,已经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 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