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6 09:12:13 阅读:2725
山东省集成电路产业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支持高端芯片和封装测试服务平台加快发展,培育形成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成电路产业财政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集成电路产业财政奖补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对我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签订流片合同,并利用其生产线完成产品流片的费用,给予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补助。其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施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按照不超过其首轮流片费用的70%给予补贴;实施全掩膜(Full Mask)流片的,按照不超过其首轮流片费用的50%给予补贴。补贴产品工艺制程范围按照每年产业发展情况确定,以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晶片作为衬底的流片,补贴比例可适当上浮。流片费用具体包括: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第五条 对为企业和机构提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其服务企业(机构)数量、质量及绩效实施综合考核。对年度服务企业(机构)数量20家以上,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综合考核成绩位居前五名的平台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新材料推广应用、重点企业技术改造等有助于推动我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项目,积极纳入相关资金政策予以支持。其中,对集成电路新材料应用推广,积极纳入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扶持范围;对集成电路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高水平技术改造财政激励政策扶持范围。
第七条 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建立集成电路产业财政奖补政策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21日。